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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www.lockbj.com  2015-09-08 10:54:06   来源:区人社局    【字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互联网经济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各有关企业:

          为支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在闽创业,推动和引导我省互联网经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推进我省互联网经济加速发展,经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议定,现将《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申报要求,及时通知本地区互联网经济优秀创业人才,积极组织开展申报工作。

          申报工作即日启动,申报者可登陆福建引进人才网(http://www.fjrs.gov.cn/fjrc/)下载填报《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申请表》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及纸质版(一式五份),由所在单位盖章后一并报送。

          联系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思儿亭路11号省人社厅行政服务中心二层2号窗口

          联系电话:0591-83512771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

          启动支持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10号)和《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2013-2017年)》(闽委办发〔2013〕3号),为支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在闽创业,推动和引导我省互联网经济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围绕我省互联网经济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按照“公开、公正、创新、择优”的原则,遴选一批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在其初始创业并取得较明显业绩阶段予以重点支持,孵化培育一批创新型、成长型、科技型的互联网经济小微企业。

          第三条 支持对象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要创始人之一,拥有企业实际控制权或经营主导权,且个人或团队拥有企业15%以上股份(含技术入股)或期权。

          (二)在科技、管理、组织、品牌、商业模式等方面创新性较强或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掌握核心技术,运营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潜力和竞争力,拥有一定行业地位。

          (三)所创办企业拥有项目研发、成果转化所需的资金(不少于50万元)和一支技术研发、生产管理、市场开发等方面人才组成的人才团队。

          (四)所创办的企业在福建省内注册,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

          (五)诚信守法,个人和企业无不良记录。

          (六)运营项目属金融行业或特殊风险行业的,应建立较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预期系统性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四条 支持对象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所创办的企业基本构建盈利模式,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目标销售客户和营销方案明晰,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应达到一定数量(电商企业成立3年内的达1000万元以上、年平均增长30%以上,5年内的达2000万元以上、年平均增长20%以上;其它企业成立3年内的达200万元以上,5年内的达500万元以上);用户数年均增长较快(企业成立3年内的,年均增长达100%以上;5年内的年均增长达50%以上);募集到的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总额达300万元以上;综合指标评价(用户访问量、用户滞留时间、用户转化率,信息货币化、数据货币化等)居省内同行业先进、同一批评审对象领先水平。

          (二)近5年内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获得者(获奖项目为其创业项目)。

          (三)中国留学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优秀项目或重点项目入选者(入选项目为其创业项目)。

          (四)福建省互联网创业大赛优胜者(入选项目为其创业项目)。

          (五)创办企业前累计有3年时间,用人单位所支付的年薪高于所在地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倍以上(凭个人完税证明)。

          (六)近5年内在下列企业之一担任过中高级以上职务的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沪深A股“信息技术业”行业板块的上市公司;国家工信部电子信息产业研究院互联网研究所发布的近3年营业收入行业排名国内前20名企业;福布斯美国小型上市公司100强企业中的互联网经济企业;近5年获得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863”)计划承担单位、中国软件100强、工信部计算机信息系统及信息安全相关资质或许可、全国企事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单位等荣誉之一的企业。

          (七)拥有以下资质认证(或技能认证)之一:微软、思科、甲骨文、华为、苹果、谷歌、百度等国内外知名IT企业中高级以上资质认证;软件架构师、计算机系统集成高级项目经理、高级项目管理经理(软件、信息技术类)、信息工程造价师、智能化和安防技术项目经理、软件产品测试经理等资质认证;集成电路设计、嵌入式软件设计、工业设计、动漫游戏等高级设计技能认证。

          (八)担任过国家“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国家一级学科、国家重点学科电子信息相关专业全职副教授及以上;

          (九)毕业于国际公认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上交大世界大学学术排名)中最新排名同时位于前200名大学的硕士、博士;

          (十)近5年内获得海外高校互联网经济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

          第五条 所创办企业属于《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互联网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规定的我省互联网经济八大重点发展领域(即电子商务、物联网产业、智慧云服务、文创媒体、互联网金融、工业互联网、农业互联网、互联网基础服务)的,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条 遴选工作由省人社厅组织实施。主要程序为:

          (一)申报。实行网上常年公开申报。申报人在福建省引进人才网进行下载表格填报或注册填报。同一申报人一般一年内申报不超过2次;已入选者不得再次申报。

          (二)审核。对申报人、创业项目和附件材料进行综合审核,并在确保商业秘密受保护的前提下委托社会化运作程度较高的行业协会对企业运营情况、业内水平等进行评估,委托省知识产权局对申报人拥有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者报备相应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

          (三)评审。根据申报数量及通过资格审核情况,适时开展评审(一般每年9月份组织评审)。评审采取答辩评审、实地考察等综合评审方式进行。

          组织成立包括科学技术、风险投资和企业管理等熟悉互联网经济的专家,以及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知识产权局、省金融办等部门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在内的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创新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及企业的发展规模、市场前景、发展潜力、预期风险、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答辩评审。

          答辩评审通过者,委托相应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增加“社会参与、网络投票”的环节。

          对项目预期系统性风险较大的,须征求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等单位意见。

          第七条 省人社厅根据综合评审结果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由福建省互联网经济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支持对象。公示后,报有关省领导审批。

          第八条 创业启动支持入选项目分一般项目、优秀项目、重点项目三类,由省级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创业资金支持。创业支持资金入选当年拨付,主要用于创业启动、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和改善工作生活条件等。

          第九条 以团队形式(核心成员3人以上,且能稳定合作3年以上)在闽创业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入选优秀或重点项目。团队中的成员均需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

          第十条 对优秀项目和重点项目进行为期3年的跟踪考察。跟踪考察期内,每年由省人社厅会同省发改委、省数字办组织开展一次回访考察,对综合实力强、经营业绩好、发展潜力大的优秀企业(比例不超过各类项目总数的20%),由省级新增互联网经济引导资金再次给予同等额度创业支持(同一企业累计支持不超过3年)。跟踪支持对象研究确定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一条 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工作纳入福建省“海纳百川”高端人才聚集计划统筹实施。入选者如获得我省其他人才项目支持,有关奖励或补助资金按“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提交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支持资金的,由相应设区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追回支持资金,并向省内外高层次人才协会等社团组织、省直有关部门、省内金融机构、个人信用征信部门通报。申报人一律取消今后参评福建省人才计划的资格;申报企业原则上3年内不得享受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含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农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等部门)负责的项目经费支持。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人社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福建省互联网经济优秀人才创业启动支持申请表